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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卖猪肉没合格证最高罚3万

2009-07-1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9月1日起,市民买猪肉时得看看是否有《审验合格证明》

    从今年9月1日开始,《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今后,只有《审验合格证明》的猪肉才能上市销售,而且“一猪一证”,没有合格证明的最高可罚3万元。

    生猪肉不得实施免检

    为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办法》中规定,在我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不得实施免检。

    每批生猪产品在我市销售之前,必须进入指定地点(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并可以在该中心集中批发交易。查证验物合格后发放《审验合格证明》。经查证验物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监督销毁。

    流动摊贩不许卖猪肉

    据调查,目前进入我市经销生猪的厂家多达十四五家,总量达700—800头,占全市日销售的70%—80%。在无准入标准的情况下,不同质量的外埠肉大量涌入,甚至有本应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运到我市销售。

    《办法》规定, “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时,应当有本市发放的《审验合格证明》,一猪一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办法》同时还规定:生猪产品在露天场所销售的,其经营场所应当做到环境整洁,具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禁止销售。有条件的地区,生猪产品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室内场所销售。禁止流动摊贩销售生猪产品。

    无证肉最高罚3万元

    目前,我市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个体商贩近200户,日销售300头左右。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启明农贸市场、长大供销城等多处场所进行了调查。当记者询问“猪肉是否合格”时,几乎所有的商贩都表示,猪肉身上盖的“合格”戳就是质量合格的猪肉,但并没有合格证明。

    《办法》实施后,市民要想买上放心猪肉,可以提前向肉贩索要《审验合格证明》。而且,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具有《审验合格证明》的。

    如果违反规定,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没有查证验物的,将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使用,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接受查证验物,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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