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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食品监管职能衔接

2009-07-1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 张炳祥

    《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后,一些地方食品部分监管职能衔接出现了“真空”:有的部门停止了餐饮卫生许可、保健品、生产许可等受理审批,对餐饮业违规行为、假劣保健品等也放弃了查处。特别是设区市、县级机构改革滞后,无法尽快实施职能的交接。笔者认为,如果不积极稳妥地解决食品部分监管职能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将影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首先,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使各级各部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向省政府反映,尽快出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各部门食品监管的各项职能,尽快实施职能交接。“三定”方案一时难以出台的,应建议省政府明确“衔接期”卫生、工商、质监、药监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断档”现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工作。凡是《食品安全法》已明确的药品监管系统职能,要尽快培训工作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监管的各项操作规程,做好一切准备。一旦交接,即能迅速、准确地实施监管职能。在未实施法定交接手续期间,如有的部门有“脱卸”责任行为,要耐心解释沟通,并积极主动配合他们做好相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积极稳妥做好食品部分监管职能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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