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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推广使用新版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2009-07-18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文文号】农渔指函[2009]67号

    【签发时间】2009年7月3日

    【印发时间】2009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新版“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沿海各级渔政机构启用。为进一步推进渔政执法统计工作,我局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推广使用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方法

    用户可进入中国渔业政务网(www.cnfm.gov.cn),点击网页右侧的“渔政指挥系统”链接,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供培训使用的模拟用户和系统启用后的正式用户名将在各省报送信息联络员名单后另行通知),进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点击“渔政执法管理”模块中的“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即可启用。新版系统《用户手册》已加挂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主页面右上角“信息公布—系统相关文档下载”中,用户可自行下载。

    二、信息员培训

    为配合系统启用,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09年8月20日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和县级渔政执法机构信息员的培训工作,其中组织过沿海信息员培训的省份,要在8月20日前完成本省内陆渔政执法机构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级渔政机构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二)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等工作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要为启用新版系统创造条件,配置和维护相关设备,规范操作,并及时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告上一级机构。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所有渔业行政执法信息均需在每个执法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录入。无法按规定时间录入的应及时补录,并在“执法情况概述”一栏中注明未及时录入的原因。多个单位联合执法信息由其中级别最高的单位负责录入。如组织联合执法的是平级单位,则由单位间协商决定录入单位。

    (四)填报执法单位名称要规范,应使用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完整的机关正式名称。

    (五)新版系统启用后,我局将适时对各地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县级以上渔政执法机构分别认真遴选1名信息联络员,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附表汇总,于7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其中,已按照我局《关于举办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的通知》(国渔政(指)[2009]048号)要求,于5月底前向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送了信息联络员的省份,名单如未发生变动,本次则不需报送;如有变动,需重新报送。联系人:李博,电子邮箱:zhihuichu@126.com,联系电话:010-59192943(兼传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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