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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及启示

2009-07-2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法规健全制度配套体制完善———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及启示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用药指导处李清

    农林水产省的行政方式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农林水产省内设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小组”,该小组主要由消费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的官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并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策。

    二是下设8个地方农政局,分别负责辖区内跨县域水产品的JAS制度及生产可追溯制度的实施及监督管理。8个地方农政局再下设39个地方农政事务所,在地方农政局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并负责对养殖场、有关生产、加工、流通及销售企业的巡视检查。

    三是指导各都道府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品的JAS制度及生产可追溯制度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辖区水产养殖环节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监督,各都道府县还通过下设的水产试验场和家畜保健所指导水产养殖场规范用药和病害防治。

    (三)“风险信息沟通”体系

    “风险信息沟通”是指在整个“风险分析”过程中,为“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业者、消费者、研究学者等各有关方面提供信息和意见交流的平台。所有“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的政策措施均要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以达到将因水产品质量不良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的危害风险降至最低的目的。

    “风险信息沟通”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配合共同实施。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是通过问卷调查(包括网上问卷形式)或设置消费者投诉、信访、意见窗口等方式收集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召开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说明会、研讨会或根据课题内容召开由专家、消费者、业者、新闻媒体等分别参加的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在政府机构内部召开新技术、新成果说明会,以提高管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四是进行实地调研,一方面调研国外经验,另一方面也调研国内在水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促进国际信息交流,以及时调整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措施。

    民间机构的辅助作用

    在日本,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除了健全的法规、制度和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外,民间机构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日本食品卫生协会(社团法人)

    作为社团法人,日本食品卫生协会成立于《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第二年(1948年),至今已有60年的历史。该协会以《食品卫生法》的精神为宗指,在厚生劳动省的指导下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对“食品卫生指导员”进行认证(目前取得资格者约5.8万人),并指导他们开展对水产品经营者进行卫生知识指导,同时对消费者开展自我保护等宣传工作;针对水产品生产业者和消费者开展基于《食品卫生法》的规格、标准等的说明会,开展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知识普及和意识教育;实施食物中毒会员互助保险制度等其他保险制度;开展水产品质量检测等。

    目前,日本食品卫生协会已在全国各都道府县及指定都市设立了59个分部,并下设约700个分所,拥有单位会员410个,个人会员130万余人。

    (二)农林水产消费安全技术中心(独立行政法人)

    农林水产省授权农林水产消费安全技术中心(独立行政法人)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实施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该中心是2007年4月由原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肥料饲料检查所、农药检查所合并而成。主要业务包括:指导生产、销售、进口业者实施JAS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对JAS制度认证状况进行调研并将信息反馈农林水产省,为农林水产省修订JAS标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有害物质分析;开展饲料安全性试验,制定分析标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介入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农药试验设施进行资格初审等。

    此外,大日本水产会(社团法人)内设质量安全管理部,在农林水产省的指导下,主要开展国内HACCP知识的普及、宣传、指导、认证和信息收集工作。

    借鉴和启示

    (一)理顺监管体制强化执法力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近年,在我国食品出口受阻案例中,水产品约占1/3,位居第一。

    其实,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与水产品质量监管有关的也有多部,比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从日本的经验不难看出,在法律法规确立之后,实施的关键就在于理顺管理体制,使政府职能部门尽快地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义务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强化执法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规完备配套制度

    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应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政府应重视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广泛收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法律法规能够适应形势变化需要。日本对出台的每一部法律都有一套专家班子跟踪研究并及时向国会提出修改建议,比如1999年5月颁布实施的《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至今已经历了6次修改。

    另外,还应完备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措施)。日本农林水产省为切实有效地执行法律赋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了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该制度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追溯操作规程。比如,仅养殖水产品,就分鱼类、贝类和紫菜等不同的追溯操作规程。

    (三)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研发

    日本基于《食品卫生法》制定的“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规定了134种药品在不同水产品中的777个残留限量“暂定标准”,并规定无“暂定标准”的药物残留量一律不得超过0.01ppm的“统一标准”。与这些标准配套的分析检测方法是“多种药物快速分析法”,即:对多种残留项目进行一起分析,大大节省了检测时间和费用。由此可见,检测检验技术是一个国家监管水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产品检测技术和设备,尽快培养一支技术过硬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人才队伍十分重要。

    (四)加快水产品质量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日本《JAS法》规定,承认与日本水产品质量标准相同国家的认证。目前,得到日本承认认证的国家有:欧盟的15个国家、澳大利亚、美国、阿根廷、新西兰和瑞士。这些国家和日本一样,其水产品质量标准均是根据国际“Codex委员会”标准制定的。所谓标准国际化,实际上也就是世界各国认可的贸易行为中通用的规则,这种规则的制定有助于确保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发挥企事业单位和民间团体的作用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虽然政府管理起着很大的主导作用,但是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制定相关标准、开展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宣传和信息收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当前,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渔业大国,要推进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上新台阶,必须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民间团体的作用,培育发展水产品安全中介机构,促进政府调控、全民配合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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