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补充医保让老百姓“大病少花钱”
690多万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受惠
8月2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支付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范、完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真正让老百姓“大病少花钱”。此举将惠及全省690多万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居民补充医保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居民补充医保),主要是为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居民补充医保原则上实行设区市市级统筹,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使用,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居民补充医保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家庭或个人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居民补充医保费,由参保人员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时一并缴纳。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参加居民补充医保费以学校为单位,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时一并缴纳,由学校代征代缴。
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办保险公司
居民补充医保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居民补充医保的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委托时限。
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将在医保经办机构的办事大厅,设立居民补充医保待遇支付窗口,提供业务咨询,受理补偿申请并支付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的经办业务和医疗保险服务接受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考核。居民补充医保的报销支付流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结算的原则自行确定。
医疗费用须符合“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
居民补充医保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超出“三个目录”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按照不低于下列规定标准支付: 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在参保年度内,居民补充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含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居民补充医保参保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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