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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起名称 禁用谐音形容词

2009-08-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我省规范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强化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校验

    本报讯(衣晓峰 姚国峰 记者 吴天飞)日前,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强化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校验。通知特别要求,要规范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允许医疗机构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

    通知要求,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三年校验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及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提前对其进行校验。校验中,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卫生部《诊疗科目名录》以外诊疗项目作为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以大冠小,超越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和行政区划范围冠名。如有“黑龙江”、“全省”、“省”、“东北地区”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要报省卫生厅核准。以“红十字会”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应经省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据了解,我省将进一步实施负性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对不良积分达到或超过一定分值的,登记机关将予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内,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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