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保龄宝 股票代码:002286 公告编号:2009-00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38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0.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1,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5,913,85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85,286,15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 年8月24日出具的(2009)汇所验字第7-00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农业银行禹城市支行、工商银行禹城市支行及保荐机构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分别为15785101040012798和1612003529200091238,两个专户仅用于公司低聚果糖项目和水溶性膳食纤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以传真方式通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开户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授权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红安、瞿孝龙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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