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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丁苯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2009-09-08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8年9月8日,应国内丁苯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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