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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违法吸烟应严惩

2009-09-0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闻背景:

    56岁的湖北男子赵某某,8月29日在重庆市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4楼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拘留,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此案曝光后立即引起了社会争议(8月31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这个处理决定并无不妥。之所以引发公众质疑,首先是因为公众头脑中尚存吸烟是小节的固有意识。虽然“吸烟有害健康”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已达成共识,但人们还是把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一样看作道德领域的小事情,舆论谴责可以,一旦动真格的,动用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就觉得是在小题大做,质疑声四起。

    其次,赵某某因吸烟被拘于法有据。正如重庆市消防部门的人士所言,2009年5月1日实行的新消防法规定,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5天以下拘留。此外,公安部8月20日也下发规定:为确保60周年国庆安全,严令全国公安机关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对消防违法行在实施“六个一律”,其中就明确规定“对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5日”。

    此前朝天门市场曾经发生过一次火灾,造成上亿元的损失,就是由于一个烟头引起的。亡羊补牢,这个商场里贴满了对吸烟者重处的通告,而赵某某作为商场摊主,接受过消防培训,本身就有劝诫顾客禁烟的义务,他却明知故犯,实属情节严重。因此,对于赵某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过分。

    对一名公共场所吸烟者的处罚引发的质疑,在另一角度也揭示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吸烟者的行为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的尴尬现状。此前,我们对于违法吸烟者通常是“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惩罚手段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也是“聊胜于无”。罚款主体的混乱,数额的不确定性,都降低了惩罚手段的威慑力,还容易让人产生逆反心理。这种无关痛痒的处理方式,降低了违法吸烟行为的成本,很难起到治理的效果。同时让人产生错觉,治理公共场所吸烟只是停留在道德教育层面上,而不会上升到法律高度。

    其实,许多国家在法律控烟方面都做了有益尝试,通过立法方式对违法吸烟者和不履行劝阻义务的经营管理者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高额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拘留等。例如:意大利的有关控烟条例规定,如在法律规定场所违反规定吸烟的,将处以275欧元以下的罚款;对公共餐饮和娱乐场所的负责人或业主处以2000欧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勒令停业3天至3个月的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而新加坡的处罚规定则是高额罚款或处以鞭刑。

    由此可见,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重罚严惩,是许多国家的共识,这也是从源头上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生的得力之举。此前,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制定统一的“公共场所禁烟法”,通过立法严惩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笔者认为十分可行。赵某因公共场所吸烟而被拘,可以看做是一种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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