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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部分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政策

2009-09-1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罗沙 韩洁)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为确保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财政补贴管理的有关事宜。

    通知规定,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采取先整体划转给各省(区)政府转作地方临时储备、再由省(区)政府统筹安排定向销售给本地区玉米深加工企业的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对粮权划转地方政府,并在规定期限内(即粮权划转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实际加工的玉米,中央财政对省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中央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定额补贴,根据符合上述要求的已加工玉米数量,按照每吨150元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对粮权已划转地方政府,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加工处理的玉米,不享受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政策。各省(区)享受补贴的已加工玉米数量、补贴总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改、粮食、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等单位审定,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通知同时规定,各省(区)补贴资金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申报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政策启动后,中央财政先行预拨部分定额补贴资金。2009年12月31日加工截止期后,根据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企业实际加工定向销售玉米的数量,中央财政核定实际补贴总额与各省(区)办理清算,并于2010年初补拨应拨未拨的补贴资金。

    此外,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划转为地方临时储备,执行《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划转价格,划转价格与库存成本(含挂牌收购价格、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经批准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之间的价差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亏损补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玉米划转数量核定。若划转数量与库存统计账面数量存在差异,差异部分的玉米不予补贴。中央财政确认价差补贴总额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由其负责归还银行贷款。价差补贴资金拨付到中储粮总公司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逾期归还产生的利息,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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