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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甲酸酐进口反倾销期终复审作出肯定性裁决

2009-09-1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8月30日发布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9年8月31日起5年。

    本案立案时间为2002年3月6日,2003年1月7日初裁,2003年8月7日终裁。

    2008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第53号公告称,应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公司等代表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申请,决定自2008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12月10日至12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对我省申请企业—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召开了由被核查企业和河北省商务厅、石家庄市商务局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对被核查企业的财务、生产装置和仓库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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