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科公司报告,作为雷诺烟草公司于2009年1月提出的专利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星科公司的辩护律师收到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发出的首次告知通知,即“非最后详细告知通知”。正如星科公司以前所报告的那样,雷诺烟草公司请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认定专利局于2001年3月批准的“649”加工工艺专利中的第4项、第12项与第20项声明无效。雷诺烟草公司还请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认定专利局在2002年7月批准的“401”号加工工艺专利的第41项声明无效。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发布的关于专利再审的统计数据显示,92%的再审请求得到了批准。得到批准的再审请求必须提出通过复核请求者(雷诺烟草公司)提交的信息而得到确认的“关于专利权的新问题。”因此,正如在这个案件中一样,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发出的首次专利局告知通知拒绝专利主张是十分典型的做法。
不过,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统计数据还显示,在进行“单方”再审之后,几乎有90%的专利保留下来。由于雷诺烟草公司是在单方的基础上提出再审请求,因此,它可能不再参加再审程序,或可能出现的任何上诉。星科公司预计,其法律团队将于2009年11月11日,或在此之前,向专利重审人员提交详细的信息与材料,而这将是公司对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做出的第一反应。星科公司期望着有机会依照事实对专利局首次告知通知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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