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产经动态 > 食品饮料 > 正文

严禁保健用品披上“药品”外衣

2009-09-2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日,《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保健用品的包装、使用说明书以及宣传广告等均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目前,全省共有近百家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500余种保健用品,年产值近10亿元,年上缴税费近亿元,提供了近万个就业岗位。我省的保健用品配方大多传承民族民间验方,制成的外用贴剂和擦剂等具有独特的保健功能。为进一步规范、引导保健用品生产者、销售者重质量、重安全,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省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明确,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其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不适宜人群、保健功效、有效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产品功能与成分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致。而保健用品广告也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同时,变更保健产品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质量标志、生产场地、包装、标签;或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