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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09-09-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中汇医药 公告编号:2009—033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35,157,106股,占总股本的30.6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直接送股方式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给付2.6股股票对价,共给付9,100,000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6月26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7月21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9月2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35,157,106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8%。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注1、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2日与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拟将其持有本公司50,070,000股国家股,占总股本43.70%的股权转让暨托管给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68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12号)文批复同意。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后,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有关股份过户等法律手续。

    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人,也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执行对价安排的实际执行者之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44,343,759股,占总股本的38.70%,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限售股份分别于2007年7月26日解除限售5,728,500股,2008年7月25日解除限售5,728,500股,该公司截止本公告日未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注2、成都富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7年4月、11月经司法拍卖竞拍和法院司法判决获得原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原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2,140,882股。

    成都富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限售股份分别于2007年7月26日解除限售5,728,500股,因部分股份由于冻结原因延迟于2007年12月18日解除限售5,728,500股,2008年7月25日解除限售8,413,535股,该公司已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转让了所持有的本公司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转让过程中严格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进行了核查,并提出以下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汇医药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迈特医药严格遵守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富升公司严格遵守了其在受让原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限售股份时作出的各项承诺。中汇医药限售股份中的本次可上市流通部分的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份全部期满解除限售。中汇医药限售股份中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中汇医药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否;

    若是,应当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拟出售的时间;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若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并披露: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比照前款执行。前述承诺应当在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中对外披露。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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