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防疫条件审核。凡新(改、扩)建畜禽产品加工、仓储场所,其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工程完工后需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营业;对现有的不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实施关停。
二、加强检疫申报制度落实。对进(出)加工、仓储场所的畜禽产品,在出(入)厂(库)前,业主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向所在地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执法人员查验合格的方可准予出(入)厂(库),确保出(入)库产品安全。
三、强化畜禽产品台帐管理。所有加工、仓储业主,对其进出厂区或库区的畜禽产品必须建立购销台帐,详细、准确记录和畜禽保存产品的来源、数量、时间、名称等产品信息和检疫凭证,供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查验,以实现动物产品管理的档案化和可追溯化目标。
四、实施目标量化管理。全市所有加工、仓储业主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细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分级量化考核,特别是对生产、加工、仓储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畜禽产品的业主实施警告、曝光直至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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