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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罚控烟关键在于扩大执法主体

2009-09-2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8月29日,重庆市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56岁的摊主赵某在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行政拘留,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正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应该说,烟头虽小,隐患无穷,消防部门动用重典也无可厚非,而且,处罚5天拘留,完全在法律规定的“射程”之内,这是《消防法》赋予的权力。

    问题在于,这样的执法能否一视同仁?如果铁律平时束之高阁,只是“确保60周年国庆安全”才偶尔用一下,突如其来的处罚就如同童话“狼来了”一样,虽有后怕却不足以警戒。而且,因吸烟而被拘毕竟难得一见,给人感觉更像是“在错误的时间站在了错误的地点”,似乎是“运气不好”撞到了枪口上,实在有“选择性执法”之嫌疑。

    事实上,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是,控烟由谁来执罚?毫无疑问,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执法主体是消防部门,可公共场所无数,消防人员能够上街执法的屈指可数,怎么能够保证《消防法》顺利和全面地执行?依照常识来判断,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朱处长建议,市民发现违规吸烟者,可现场拍照或者保存烟头以取证,并举报到市消防局。

    然而,虽说非烟民们要求呼吸清新的空气,公共场所有确保安全的义务,但公共利益毕竟是个宽泛的概念,与自身利益往往不完全吻合。也就是说,这样的呼吁很难乐观,多数人还不至于为这点小事去较真,毕竟像“禁烟斗士”宋良毅这样的侠士还很少。

    要想全面禁烟取得良好实效,现场监管的力度必须加大;而鉴于禁烟监管面广量大,谁来执掌现场执法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最可行的办法是委托其经营者、管理部门代管,鼓励在公共场所设立禁烟协管员,教育、劝导和协助处罚违规吸烟者,凡是在单位里个人不听劝阻、违规吸烟,单位都有责任执法,通过劝阻、教育违规吸烟,也可由单位依照法规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罚款悉数上交财政。至于情节严重的,则依法移交消防部门从严处理。

    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在于扩大执罚主体,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同时也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于《消防法》对于吸烟的后果,并不仅是“拘留”一项处罚手段,而是“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5天以下的拘留”。这样,对于一般而言,只按《消防法》警告和罚款对待,对于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再使出“拘留”这一杀手锏,避免出现对应上的不匹配。

    当然了,如果任何一个单位都行使执法权,就有一个法律授权问题。其实,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相关条款已经过时,通过修改地方立法,授予特定对象处罚权也无可厚非,就好比收税是税务部门的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将这种权力下放,委托企事业单位行使代扣代缴一样,这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符合客观现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所言,而难于言之必效”。立法不难,而执法不易,公平执法则更难,对于严惩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保证相关法律条例的执行,关键在于扩大执法主体,形成“天罗地网”的防控合力,才能避免“吸烟被拘”这样的狙击手段,异化成“非常时期”的权宜之计,硬执法才能持之以恒,并将禁烟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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