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8月8日,本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与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保荐机构)关于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2008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授权胡宇先生、廖卫江先生担任该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2008年7月28日,公司完成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上市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海通证券对本公司2008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9年8月12日,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并于2009年9月28日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浙商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公司与浙商证券《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海通证券对公司2008年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该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由2009年9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浙商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先生、孙报春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09-48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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