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今天下发通知,对全运会赛场部分食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牛奶、面包、火腿肠和矿泉水等4种商品不得超过正常平均价格的30%,一旦超过,将按哄抬价格行为予以查处。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对赛场部分食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批复》(鲁价调发[2009]196号),决定在10月14日至10月29日期间,对进驻全运会比赛会场的企业经销的牛奶、面包、火腿肠和矿泉水等食品价格按照涨价幅度不超过正常平均价格的30%进行监管。
通知要求,各进驻全运会比赛会场的企业经销各类商品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经销上述4种商品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的,将根据《价格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的规定,按哄抬价格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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