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产经动态 > 食品饮料 > 正文

基本药物不得超过指导价

2009-10-1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调价从22日起执行,平均降幅达12%左右

    本报讯(记者 刘述波)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了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调整后的价格从10月22日起执行。据了解,此次调价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与现行规定价格比,有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12%左右。

    据省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同时,原来针对具体企业定价或特定包装规格定价的药品,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也要执行此次公布的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另据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通知,我省将对未列入零售指导价格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暂由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临时零售指导价格,并从10月22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于药品差比价规则中没有规定的,需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定零售指导价格后再销售。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