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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我国产上海大闸蟹按照食品卫生法26条第3项实施检查命令

2009-10-1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2009年10月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1006第1号通报:根据2009年3月30日食安输发第0331006号通报(2009年10月2日最终修订为食安输发1002第2号通报),近期对中国产上海大闸蟹(学名中华绒鳖蟹)实行监视检查时从产品中检验出含有呋喃唑酮,因此对于中国进口的上海大闸蟹实施命令检查。

    1.检查食品名称:中国产上海大闸蟹(学名中华绒鳖蟹)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呋喃唑酮(AOZ)

    3.检查频度:进口商所进口的每批次产品

    4.样品选取方法:按照2009年3月30日食安输发第0330006号通报中所刊列的附表2中的第4条。

    5.检查方法:按照1959年12月厚生劳动省发布的第370号通报对于《食品、添加物的规格标准》进行。

    6.接受检查的具体原因:检出产品中含有呋喃唑酮。

    7.备注:对于检出含有呋喃唑酮的食品,依照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置。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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