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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药购销市场 福州规定药品购销必须票货一致

2009-10-1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为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日前,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票据监管的通知》,要求药品必须票货一致才能入库或上架销售。

    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销售时必须做到票、货同时发出。发票上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详细内容的,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

    通知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同时,应随货同时索取合法票据,并对照供货方销售的出库单进行验收。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购进药品核对一致后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发票,按规定可以不开具发票的,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本单位名称、药械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价格等。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5年,销售出库单等留存资料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少于3年(零售企业不少于2年)。

    据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税务、卫生部门还将成立联合执法组,共同对药械购销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非法代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偷税漏税、销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群众的健康和利益。(陈素娟)

    编后:“进一步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管理,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之一。此次,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三部门共同发出通知,加强医药行业票据监管,要求药品必须票货一致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可谓抓住了药品市场治理的“七寸”。多部门联手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对打击制售假劣药械,保障药品使用终端安全,以及打击使用假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医药市场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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