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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2009-10-1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自10月9日起,新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民健康与保健体制法典》正式生效。

    法典中涉及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的有关条文规定:

    禁止在工作场所、夜总会、迪斯科舞厅及居民楼楼道等公共场所吸烟;

    禁止在儿童用品商店、大型超市与自选商场里销售烟草及其制品以及仿烟制品;

    禁止销售外包装上印有“柔和”、“超柔和”等含有貌似降低了吸烟危害程度的误导性语言的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的任何外包装都要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及禁止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的警示语;

    警示语应醒目、明确,占据包装主要可见部分40%以上(现行法律为30%);

    香烟外包装盒上除标明尼古丁、焦油等含量外,还应系统标明其它有毒物质、诱变剂等的含量。

    对违反禁烟令者,可处于10—6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现约合90-52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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