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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2009-10-2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ST 南方 公告编号:2009-041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韦清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雄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维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人民币)元

    ■

    单位:(人民币)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本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比上年同期增加821%,主要原因一是上年同期糊类产能扩建项目设备预付款金额较大、现金净流出量较多;二是本报告期部分预付款退回及利润增加,形成现金净流入量增加。

    2、报告期末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09.45%,系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销售费用率与去年同期相比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及相关事项,报告期内,因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本公司胜诉后对该公司接管事项进展受阻,导致本公司无法将南管燃气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股权)的审计、盈利预测等工作尚无法取得有效进展。

    目前本公司正采取积极措施,争取尽快完成对南管燃气公司的接管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以有效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2.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终审判决后续进展情况

    2009年7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特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由深圳威特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将南管燃气公司的80%股权返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3400万元返还给南管燃气公司。(详情见本公司2009年7月23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09—030)根据判决,本公司为持有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的合法股东,该公司应纳入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但由于有关当事人拒绝将南管燃气公司向本公司移交,不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致使本公司至今未能接管南管燃气公司,也无法将其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由于有关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为此本公司已向南宁中院提出依法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无

    3.5.1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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