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日前正提交人大审议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引起了争议。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有读者认为这是借鉴国外经验,已经被多国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也有读者认为,仅对销售环节用重典并不足够,而且可能引来“钓鱼式”执法。还有人担心该禁烟条例缺乏可执行性而成为一纸空文。对于如何控烟,读者建议,有必要制定一部便于操作的法律,尤其需要通过宣传在全民中营造无烟文化的氛围。
严惩违禁商家有助控烟
吕京霞(深圳读者):对“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罚款千元”的新规,有网友认为不合理,我倒不这么看。譬如我们的近邻香港对商家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等行为不仅处以高额罚款,而且还会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也因如此,在香港,很少有商家会铤而走险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因为得不偿失。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重典峻法”未必符合我们的国情,但请别忘了,新加坡、香港等城市昌明的法律环境和公民良好的守法意识就是靠严格管理管出来的。
吕治君(深圳读者):据了解,在英国,政府对违反控烟令的商家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商家出于对政府法规的敬畏,使控烟令产生了明显效果。英国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将被罚款50英镑;没有贴出“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业主将被罚款200英镑或1000英镑;禁烟场所的经营业主如不制止吸烟行为,将被处以最高2500英镑的罚款。此外,英国有一家医疗管理机构则出台一项限制令,需要接受一些常规手术的烟民必须先戒烟,否则将被排除在手术名单以外。这些与控烟令有着明显利害关系的举措强化了商家和吸烟者对政府禁烟令的敬畏之心,也强化了禁烟令的实际效果。
董刚(湖北读者):再完备的法律、再专业的执法队伍,也不能保证将所有的违法行为尽数查处,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也是一样,虽然不可能派出专门的执法者每天在公共场所巡视,但是有专门的条款总比没有好,如果不专门做出规定,不但起不到警示作用,今后在执法过程中肯定会引发矛盾。
重罚可能引来钓鱼执法
莫送弟(广西读者):1000元的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不过,在执法行为远未规范,“钓鱼式执法”时有发生的当下,笔者很担心,这笔高额的罚款,极可能催生“钓鱼式执法”——故意设下圈套,引诱店主违规售烟,然后打着依法执法的旗号,为罚款而罚款。当然,并不是每一位执法者都会徇私枉法,但在潜规则面前,我们还是要提前做好防范。
武洁(江苏读者):某种程度上,烟草对于未成年人与孕妇的危害显然更大,广州规定“对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处以1000元罚款”的规定,着眼于保护未成年人和孕妇免受危害,是有道理的。不过,假如控烟仅仅是对烟草销售环节用重典,其实并不足够,同样也不公平。事实上,让烟草销售者去判断买主是否成年,是否怀孕,实际上极有可能超出销售者的判断力。不仅如此,真要让吸烟的公共危害最小化,其实更应加强对于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自上而下地积极营造无烟文化。而真正治本之策应该包括对烟草企业限产,唯有抓住关键,多管齐下,控烟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执法主体模糊操作犯难
黄名金(广西读者):这样的罚款条例对于商家而言,无疑具有震慑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执行罚款。“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所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对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行为,只有明确执法主体,才能让罚款具有可行性。倘若不明确执法主体,必会带来执法乱象。
李英锋(河北读者):法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控烟法律,但多年来并未取得明显效果,直到2007年,法国组建了一支由警察、宪兵、交警和军队巡逻兵构成、人数多达17.5万名的“香烟警察”巡逻队,控烟令才得以“正式生效”。法国的控烟实践告诉我们,推行控烟令的关键在于选准一支有战斗力的执行队伍,控烟是世界性难题,只有执行队伍的规模、能力能够与这项重任匹配,控烟法规才会既有“纸上神威”,也有“现实神威”。
童叟(深圳读者):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罚款千元,这样的规定确实抢眼,但事实上可操作性却不强。时下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部门较多考虑如何创新,如何出彩,以吸引公众的眼球和社会注意力,但对法规出台后,是否能够彻底地贯彻执行则考虑不够,从而导致一些法规、条例面世后,公众哗然,可操作性不强,让担任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大为头疼。
借鉴先进经验多管齐下
从建锋(南京读者):纵观世界上控烟颇有成效的国家,他们不但制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律条文,还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做保障。比如芬兰有相当全面的信息系统来监视吸烟状况及其后果,另外建有儿童青少年吸烟监控系统,同时还有追踪烟草买卖趋势的国家统计系统,国家卫生机构甚至建立了全国成年人健康行为系统。而美国的招聘广告上则公开声明“烟民不受欢迎”,芝加哥一些企业也已宣布“25岁以下青年吸烟者不可能被提拔和加薪”。日本考虑到广大职工的健康状况,企业也拒绝录用吸烟者。德国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职工健康,对不吸烟者给予“增加工资”、“多得休假日”的奖励。无疑,这都是值得借鉴的好办法。
肖丽(深圳读者):可借鉴澳大利亚控烟工作的经验,在宣传普及、立法干预、政府表率等方面开展深入扎实的工作:一是广而告之,使民众“知其言”,从而“守其规”。对禁烟法规进行解释、宣传,有利于“罚治”变“自治”,推动禁烟良性发展。二是全面施行控烟法律,明确爱卫会为执法主体,确保执法人员、执法经费、执法物资到位,并推行“预惩制”、“问责制”。三是政府部门做控烟的表率。认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破除“敬烟”的陋习,明令不准用公款买烟,明确公务活动、工作时间不准抽烟。
杨红兵(江苏读者):根治公共场所吸烟,应从硬件和软件着手,一方面,在硬件配置上,公共场所要开设抽烟专区,有专门净化烟味的装置,明示禁烟标志和抽烟导向路牌;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加强公共场所禁烟宣传,对吸烟的危害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要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对“烟民”的监督责任,并依据情况进行问责,此外还应完善公共服务网络,让一些经常出入公共场所的导游、团体负责人,做好明确提醒和监管,组建志愿者,对公共场所禁烟进行教育宣传,以便提高大家的禁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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