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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2009-11-0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修订版《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全过程监管

    本报讯 记者从广东检验检疫局获悉,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新的供港澳蔬菜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管理,备案基地出具供货证明文件制度,标识管理,监装和铅封管理,定点接驳管理,电子监管,企业自检自控制度,实行口岸核查,严格违规处理管理措施。

    与之前的供港澳蔬菜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重新定位供港澳蔬菜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理念,主要体现了三个变化:一是蔬菜基地备案主体范围全面扩大。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备案的主体。二是强化出口企业与备案基地的主体责任。要求基地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出口企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强化对用药的管理和出口企业的溯源和标识管理。三是强化检验检疫抽查监督的责任。细化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现问题基地和企业的处理。

    据悉,鲜活商品供港澳是广东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渠道之一。广东局对所有供港蔬菜严格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目前,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共有供港澳蔬菜备案基地202家。2009年1月至9月,共检验检疫供港澳蔬菜45184批31.1万吨,货值5680万美元,与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0.53%、10.44%、11.42%;每天约有1100吨的新鲜蔬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供应港澳。多年来,经广东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出口港澳的蔬菜安全卫生,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蔬菜种植和收购加工企业要及时了解和采取措施,以免在新规实施时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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