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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中药饮片包装及标签的明确规定

2009-11-0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为了规范中药饮片购销秩序,防止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文件对中药饮片包装及标签进行规定,要求从今年11月1日起,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使用规范材质包装,且包装量最多不得超过1千克。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骁悍介绍说,中药饮片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中药饮片长期以来都是麻袋、编织袋包装,容易造假,出了问题也不容易找到上家,不仅增大了监管工作难度,也给群众用药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此次出台的规定要求,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必须使用无毒、无害、透明并符合食用标准的塑料材质包装,中药饮片的包装量最多不得超过1千克。从饮片生产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批准文号。从饮片批发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经营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从饮片生产企业购进再分装批发的中药饮片,其标签还须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

    同时,河北还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具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及标签的饮片,同时上网核查业务员的资质,并索取相应的证明和票据等。

    据介绍,此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前采购的中药饮片可继续销售至使用完为止,但时间不得超过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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