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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药饮片小包装新规定

2009-11-0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针对中药饮片包装简单随意、导致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情况时有发生的现象,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自2009年11月1日起,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使用规范材质包装,且包装量最多不得超过1kg。这标志着,散装饮片将在河北省退出历史舞台,此举不仅有利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跟踪和追溯,对提升饮片质量,促进中药行业发展,弘扬中国传统医药也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知规定:

    一、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具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及标签的饮片,同时上网核查业务员的资质,并索取相应的证明和票据等。

    二、中药饮片包装及标签应符合四项规定

    1、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必须使用无毒、无害、透明,并符合食用标准的塑料材质包装。

    2、中药饮片的包装量,依据不同类别的饮片和客户需求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Kg。

    3、从饮片生产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4、从饮片批发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经营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并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从饮片生产企业购进再分装批发的中药饮片,其标签还须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

    此项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前采购的中药饮片可继续销售至使用完为止,但时间不得超过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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