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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妆留点政策空间 新生事物该如何规范?

2009-11-1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前段时间,SFDA颁布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这是继6月发布《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之后的又一举措,规范之余,笔者的疑问是:药妆这个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新生事物的市场,该如何规范?

    《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甫一出台,就曾引起一些化妆品企业的强列反响,一些企业认为,禁用“药”、“中草药”等含有药的字眼,对生产药妆产品的企业来说是个打击。

    10月出台的《化妆品名称规定》仍将医疗术语如药、药方、药物配方、药物制剂等排除在化妆品命名外,并且命名中不允许出现“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果规定实施,对药妆行业的影响不言而喻。

    几大规范的出台,本意是净化市场,打击乱用医疗术语进行虚假宣传包装的行为,但现在的化妆品市场比较复杂,一些普通化妆品也打药妆噱头,规范应该有区别地对待,不能因为地里有杂草,而把庄稼一齐拔掉。

    药妆是新生事物,有广大的市场前景。特别是近几年来,中药文化盛行,不少添加中草药配方的药妆产品更是受人青睐。不少企业看准这块大蛋糕,开发药妆产业,一些企业已在该领域打出一片天地,在这样的前提下,药妆产业的特殊性地位是不容忽视的。

    随着市场的细分化,笔者认为,不妨在药品与化妆品之间分出一个中间地带,如同在药品与食品之间划分出功能性食品(保健品)一样。特别是中药,自古就有药食同源之说,出于同样的理解,把中草药添加到化妆品当中,对人体皮肤起到一定的保健效果,应该是可行的。

    政策的影响是长远的。在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各种因素进行仔细的考量。在笔者看来,对于药妆产品,迟早要是出台相关规范的。我国化妆品行业中权威性的行政法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这个条例于1990年实施,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与变迁,条例本身需要再完善。在该条例中,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概念,即“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而药妆与特殊用途化妆品显然不能划等号。在《化妆品命名规定》与相关指南中,是否能将涉及医疗术语禁用词语和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禁用词语之后再加上一句“具有特殊效能的化妆品除外”呢?这样一个排除性条款,既规范了普通化妆品,又给惴惴不安的正规药妆企业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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