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我国在以前15级制到35级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烤烟》40级烟叶国家分级标准,后来又修订为现行的42级。我国现行《烤烟》国标中有很多方面的内容都借鉴了美国烟叶分级标准。在美国烟叶分级标准体系中有“类”和“型”的划分,而我国烟叶分级标准如《烤烟》等国标中没有引入这些概念。一些专家学者曾经酝酿我国烟叶的分类和分型问题,并作过一些理论探讨[1-2]。但是,由于最早对美国分级标准理解不够全面,有关类和型的问题一直存在分歧,甚至对其作用和概念存在误解。本文就美国烟叶分级体系中关于类和型的划分作一详细分析介绍,为我国《烤烟》分级国标的宣惯及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参考。
1. 美国条法的编码系统
美国烟叶分级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和完善的体系。各种烟叶等级标准均被归类为政策法规性文件中,并进入了条法统一编码系统。当看到美国烟叶分级标准文本时[3],例如《国家烤烟分级标准》[《Official Standard Grades for Flue-Cured Tobacco》(U.S. Types 11, 12, 13, 14, & Foreign Type 92)],其发布的文本封面上有一些引注编号“54 F.R. 7925”,或“Title 7, Chapter 1, Part 29 Issued under authority of The Tobacco Inspection Act(49 Stat. 731; 7 U.S.C. 511)”,不了解美国《联邦公报》[4](Federal Register,简称FR,有翻译为“联邦登记”的)和《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的人很难理解这些括号中的引注意思。因此要了解美国烟叶国家分级标准体系,首先要弄清美国条法编码体系以及烟叶标准在其中的编排情况。
1.1 美国的条法发布规则
美国的条法制定和发布规则由法律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立法权,所以美国的成文法可包括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一部法律通过后,国会众议院就把法律的内容公布在《美国法典》上。1935年通过的《联邦登记法》授权美国国家档案馆设立一个处,即联邦登记处,专门负责出版《联邦公报》,集中公布所有联邦机构的法规条例和政务信息。后来《行政程序法》又规定,未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得生效以及法规公布30天后才能生效[5]。
由于美国各种法律法规繁多复杂,为便于查询,有专门的机构以多种方式将FR上发布的各种法规条例汇编成不同的专业书籍出版。例如,美国的成文法不仅按编年体的方式(即按通过的时间顺序)汇编成册,如《美国联邦法律总汇》(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还按主题分类的方式将所有当年通过的法律分别编入法典里,如USC。因此,按主题编纂的USC方便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按编年体方式汇编的《美国联邦法律总汇》则方便汇集法律和检索旧的法律。而出版的《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6]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因此,CFR的内容覆盖面很广泛。CFR每年全套更新一次,收录了美国联邦政府及其各行政部门和机构最新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由此看出,一个法规可能编在一种书籍中,也可能同时在不同的汇编书籍中出现,而不同的汇编的编排规则也不尽一样。《联邦行政法典》与《美国法典》的编纂是一样的,均是按主题编写的,并且均编纂有烟叶分级标准。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美国于1996年又颁布了关于电子信息自由的修正法案,对电子信息的检索、公开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根据这个修正案,包括国家档案馆在内的各联邦机构有义务提供联机获取信息的系统,使公众能够利用电子邮件请求信息公开、公布和从因特网上检索信息。为此,联邦登记办公室随之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网站及其服务功能,并开始以印刷版和网络版两种形式发行CFR。CFR各卷资料加入政府印刷局(GPO)数据库与纸质版发行同步进行。
《联邦行政法典》电子版(e-CFR)[7]是现行的CFR日更新版。e-CFR目前还不是CFR的官方法定版本,它是CFR材料和《联邦公报》修正案的非官方整理编纂版。
1.2 美国烟叶标准在条法编码体系中的编排
美国行政法律内容庞杂,汇编的类型也多,但掌握了其编纂发行规律,查询起来也不难。现以烟叶标准在《联邦行政法典》[6-7]中的编纂编码方式为例说明之。
CFR按原文“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直译应为“联邦行政法规编码”。它实际上是把美国联邦政府的各种行政规范按统一的编码方式规范起来,编纂汇总发行,便于查询,同时也便于电子信息入库和检索。
CFR的内容结构是按照联邦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内容分类编码编排的,现有200多册(或卷)。美国没有单独的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按照主管机构权限划分,分别收录在CFR的不同篇中。
CFR共50篇(title),并有子篇(subtitle),分别代表联邦法规的各个部门领域。每篇中有若干章(chapter),各章通常以法规颁发机构的名称为标题,有的章还分为子章(subchapter)。每个篇目的几个章目可能组合成一卷(volume)或者一章分几卷发行。卷的编号按每一篇目重新编排次序。每一章中包含特定的法规领域的若干节(part),有的节由于内容多,又分为子节(subpart)。每一节由包含具体法规的若干部分或小节(section)组成,每一节分为许多条款(§)进行描述。由此可见,CFR的结构层次由篇、子篇、章、子章、节、子节或小节、条组成。
CFR的这50个篇目或主题分类并不完全等同于USC的50个篇目,但二者在很多篇目的名称上是完全一致的,并且题注、编号、索引、指引等做法也是一样的。CFR的篇目分类按前后顺序排列分别是:总则、授予与协定、总统、会计、行政人事、国内安全、农业、移民与国籍、动物与动物产品,等等。
按2008年4月最新发布的e-CFR版[7],美国烟叶分级标准归为CFR的第7篇“农业”类的B子篇“农业部行政法规”,编排在第2卷的第I章第A子章“商品标准和标准容器法规”中。农业篇共15卷,42章,4299节,有两个子篇A和B。第I章的题目为“农产品销售局:标准,检验和销售”。该章有三个子章(A、B、C),分两个节区段(27-52、53-209,分别编在两卷中,即第2卷和第3卷)。“烟草检验”(Tobacco Inspection)属第29节,而“烟叶原料和标准”(Tobacco Stocks and Standards)属第30节,其目录下有61条(§30.1-§30.61)。这61条又分三部分(小节),其中第一部分(§30.1-§30.44)为烟叶分级标准,包括等级的类、型和组划分以及有关术语描述。而烤烟的型和组位于第30节的30.36条。美国烟叶分级标准的编纂归类格式摘要于表1、表2中。
综上所述,在美国农业部网站上检索到的美国烤烟分级标准文本(1989版)[3]封面上的引注“54 F.R. 7925”的意思是《联邦公报》第54篇,第7925节。“Title 7, Chapter 1, Part 29 Issued under authority of The Tobacco Inspection Act(49 Stat. 731; 7 U.S.C. 511)”的意思是《烟草检验法》(《法律总汇》第49篇,第731节;《美国法典》第7篇,第511节)授权发布的第7篇,第1章,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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