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对放生物种、来源、数量等进行审查
中国环境报 记者祁进成 西宁报道 近年来,青海省民间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日益增多,放生的物种和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放生的物种大部分是外来物种,对当地鱼类造成了极大威胁。针对这一现象,青海省农牧厅专门日前下发了通知。
通知要求渔业部门加强对民间随意 性放生的监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对放生物种、来源、数量、时间、地点进行审查。单位、个人、宗教团体、社会各界在全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开展规模性放流时,必须提前15天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部门报告。禁止在青海省境内所有水域放流牛蛙、龟、鳖等外来两栖类、爬行类物种,尤其禁止放流麦穗鱼、黄鳝等对本地水生态具有破坏作用的鱼类和病害感染的鱼类。
在长江干支流、澜沧江干支流、黄河久治县以上干支流以及青海湖水系、黑河、青海湖裸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保护区以及其他水产物种保护区内开展放流,必须是本地物种,以防止外来物种挤占本土鱼类生存空间,影响鱼类安全,破坏鱼类基因和生态链,造成水产种质资源的衰退,甚至产生生态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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