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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工商局抽检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饮料事件的调查情况通报

2010-01-1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海口市工商局抽检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饮料事件的调查情况通报

    2009年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向部分媒体发布《消费警示》,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企业)的有关产品不合格,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媒体的热议。

    这一事件发生后,根据海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12月2日,我局成立了以黄成模局长为组长的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此次调查工作采取询问谈话、外调取证和走访企业等形式,前后持续21天,共询问谈话64人次,谈话笔录64份,取证材料251份。在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配合协助下,调查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的主要经过

    2009年10月16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83号)和我局《关于做好2009年流通环节食品重点品种抽样检验的通知》(琼工商食字[2009]2号)的通知要求,海口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果汁、蔬菜饮料抽样检验工作。

    10月16日、17日,海口市工商局先后在海口市家乐福南亚广场店以及水产码头、灵山镇、桂林洋大学城等地的批发市场、超市、商店,一共随机抽取了包括农夫山泉、统一企业在内的35家企业生产的50组样品。在工作过程中,海口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在表明身份和说明来意后,付费购样,填写工作单,并由经销商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其中农夫山泉的样品分别抽样于家乐福南亚广场店和海口万家隆超市有限公司灵山店,统一企业的样品抽样于家乐福南亚广场店。

    抽样后,海口市工商局联系了长期合作单位海口市疾病防控中心,要求将样品送到该中心检验。该中心在了解检验要求后,表示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海口市工商局便联系了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月19日,根据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要求,海口市工商局将样品送到该中心,并当场办理了委托检验手续。海口市工商局共支付了8万多元检验费。

    11月9日,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送检的50组样品合并出具的28份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经核对国家标准,发现其中有5个产品不合格,分别是: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菠萝+番石榴+苹果+番茄混合果蔬(生产日期:2009-6-27,规格:500毫升/瓶)、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溶C100西柚汁饮料(生产日期:2009-8-16,规格:445毫升/瓶)、统一企业生产的蜜桃多汁(生产日期:2009-8-22,规格:250毫升/瓶),总砷含量超标;广州市香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梨肉片酱(生产日期:2009-8-30,规格:2.8千克/瓶)、广州市香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蜜桃果酱(生产日期:2009-8-8,规格:2.8千克/瓶),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含量超标。

    11月23日,海口市工商局制发了《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第八号商品质量监督消费警示》(以下简称《消费警示》)。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向《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南海网、海南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发布《消费警示》。11月25日起,《消费警示》陆续被各媒体报道。

    11月26日,农夫山泉、统一企业的代表分别向海口市工商局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检。海口市工商局在与农夫山泉代表商讨复检事宜时,双方在送检样品上发生分歧,意见不统一。为尽快得出结果,核实情况,11月27日晚,海口市工商局将农夫山泉产品的备份样品送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经统一企业同意后,该公司产品的备份样品也随后送该中心检验。12月1日晚,得知再次检验结果合格后,海口市工商局立即向企业通报了情况,并向所属分局及工商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下架行为,同时将结果发布在媒体上,提醒广大消费者放心饮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表明,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检验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发布《消费警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的,是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不当问题:

    (一)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合程序要求。

    (二)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公布错误的信息,从而给生产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局未发现与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徇私舞弊的行为,也没有接到有关的举报材料。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海口市工商局出现上述问题,我局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初检结果有误。2010年1月4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向我局发来函件称:“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19日委托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50个饮料(果酱)样品中总砷、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签发后,农夫山泉等生产企业对检测报告编号为21200901305、21200901312、21200901328中的3个总砷检测结果提出质疑。对此,技术中心高度重视,对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对初检结果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初检结果有误。”该中心认为,初检结果有误的主要原因:“一是用于总砷检测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灵敏度下降。该仪器使用年限已近九年,经对初检当天该仪器绘制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当时仪器状态不稳定,尤其是标准曲线低点偏差大,对检测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样品前处理中未严格按标准方法称样及定容。检测人员为了缩短检测时间,减少了样品称样量,加大了试样稀释倍数,这在仪器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加大了检测值出现偏差的概率”。该中心称,“由于我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上的问题,给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二是没有严格按照规程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也有一整套严密的工作制度和要求。但海口市工商局的有关人员却没有认真执行,制度观念、程序意识淡薄。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海口市工商局有关人员对于上级交办的专项抽样检验工作任务重视不够,既没有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也没有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更没有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工作决策简单、草率、欠慎。

    四是业务素质不高。一些基本的工作程序,在不同层面、相关环节被忽视;并不特别复杂的业务要求,未能全面准确把握。这显然与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有极大关系。

    四、对事件的处理意见

    (一) 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

    (二) 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开展多形式的专题教育活动,增强队伍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转变执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企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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