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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把住健康养殖关—辽宁加强水产苗种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2010-02-0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各级水产苗种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执行苗种售前自检和检验检疫制度,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过程中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严格规范苗种生产用药行为,严厉禁止苗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违禁药物现象发生,水产苗种执法工作卓有成效、业绩喜人,为从源头上保障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为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建章立制,强化基础管理

    完善管理办法,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中对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行为的规定都是宏观的、概括性,执行起来不好操作。为此,起草了《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与管理办法》、《辽宁省水产苗种检疫实施办法》及《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下发了“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水产苗种部分)指导标准”;制定了《水产苗种限期整改通知书》、《水产苗种行政处罚决定书》、《水产苗种行政处罚通知书》等19种文书样本,并配有相关文书说明;起草完成了《辽宁省引进外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辽宁省河蟹土池育苗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辽宁省观赏鱼育苗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起草编制了《水产养殖动物弧菌病检疫操作规程》和13个水产苗种检疫检测苗种质量省地方标准;统一编制印刷了《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用药、销售记录》。

    摸清基本情况,奠定实施条例的必要基础。水产苗种管理局特别设计了各式表格并下发到各级水产苗种主管部门和苗种生产场家上千份,各级水产苗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按照调查表格内容对各自所管辖的苗种生产场家逐一核实。2006年5月底,全省水产苗种场基本情况普查及其电子版汇总工作圆满结束。去年,依照农业部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要求,水产苗种管理局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场家按照上述程序再一次做了普查。截至3月末,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场家1714家,除由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规划暂不予以办证的场家外,苗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持有率达90.7%。

    组建管理机构,构筑苗种管理体系。目前,全省已有9个沿海市、12个县相继成立了水产苗种专门管理机构,其它市、县也相继明确了水产苗种专门管理部门,全省水产苗种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二是省水产苗种检疫中心2008年已获辽宁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证书,现已有检疫设备100余台(套),具备水产苗种质量、寄生虫、虾类病毒、药物残留等7大类100多项检测能力。大连市已能熟练地开展各种项目检测,葫芦岛、锦州、营口等市的检疫试验室已具备一定检测能力,各地区县级机构也能够进行简单检测。三是为了规范执法程序、彰显执法威风,全省实现了200多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着装。

    认真组织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一是为了全面提高执法检查、检验检疫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程序,编写了近20万字的《辽宁省水产苗种执法人员培训教材》,并聘请专家和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专业人员,对全省各级200多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快速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检测人员的检测水平。二是在全省相关城镇、乡村,对760名水产苗种生产场家质量检验员分16批进行了培训。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2006年~2009年,辽宁省开展了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去年又开展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次得到农业部检查组的好评。

    执法检查力度依次递进。 2006年是执法检查的初始年,该省主要以宣传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并进行了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对苗种场的检查率达100%。2007年在2006年宣传告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并对有较重违法行为的场家下发水产苗种限期整改通知书,告知其整改的期限和正确的做法。2008年和2009年,执法人员对屡教不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场家进行了行政处罚。

    地方检查和省、市、县联合执法相结合。一是每年春秋两季,各市、县主管部门都进行1次~2次拉网式检查,确保100%检查率,并锁定有疑似违法行为的场家。二是每年至少进行2次~3次省、市、县三级水产苗种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跟踪各地方提供的有疑似违法行为的场家。三是省主管部门对丹东、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沈阳、辽阳等主要生产市大约20%的苗种生产场家进行随机抽查。四是检查过程中进一步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即无证生产,销售苗种没有检疫合格证明,不建立生产、用药、销售记录和违反规定使用药物和饵料。五是执法检查本着与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相结合,与检疫工作相结合,与生产品种、季节相结合,普遍和特别检查相结合,一般和特殊品种检查相结合,旺季和淡季生产检查相结合,发达与不发达地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扩大监督检查工作覆盖面,力争做到不留死角。六是对于屡教不改的场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处罚。4年多来,该省主管部门累计开展集中检查40多次、历时近600天,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近百份,没收禁用药物120千克,下发“水产苗种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并收缴了罚没款,向受检查场家发放农业部193号公布的违禁药物名录1000多份,并告知使用违禁药物的危害等。

    加强检疫,把好源头关口

    启动检验检疫,工作力度逐年递进。一是水产苗种检疫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检疫品种进一步增加,检疫率进一步提高。2006年,检测中国对虾苗种、海参秋苗苗种等4个品种,受检场家50家,共取样品394个。2007年检疫工作覆盖面扩大到9个市,检疫品种已增加到11个,检测样品数量达891个,受检场家达202家,已检品种的检疫率达70%以上,并启动了药残和水质检测工作。2008年检疫工作已覆盖全省,共计检测样品864个,受检场家336个,受检品种27个。2009年全省检测水产苗种生产场402家,受检样品844个。

    因地制宜,确保特色苗种质量。为了确保养殖海参苗种质量、保障海参养殖不出现纰漏,大连市及各县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海参苗种进行了拉网式检测,真正从源头上把好海参养殖生产第一关。为了确保外来大鲮鲆苗种质量、保障大菱鲆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葫芦岛市采取由政府牵头、大菱鲆养殖协会协助的办法,将检验检疫试验室搬到了大鲮鲆养殖园区,对外来苗种实行现场执法和检验检疫,从源头上消除了苗种质量安全隐患。

    多措并举,严格管理条例

    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大水产苗种执法力度。一是尽快完成对条例的修改,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尽快出台对特殊品种和生产方式苗种生产具体管理办法。三是尽快制定大宗生产品种的检疫标准和质量标准。四是尽快下发辽宁省引进外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解决工作体系、设备和手段存在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快一些市县水产苗种专门管理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建设,完善工作体系。二是加大工作经费投入,尽快解决县区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等。

    跟踪有违法行为的生产场家,做好各地方主打品种的执法监督。一是对于在前期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已经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苗种生产场家,进一步做跟踪检查。二是进一步做好各地方主打品种的执法监督,保证养殖生产的主要支撑品种不出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违禁药物的检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手软。四是继续搞好相关宣传,进一步营造质量安全社会氛围。五是加强对岛屿及非主要淡水生产市等偏远地区水产苗种的执法检查,力争做到不留死角。

    认真搞好各项培训工作。一是对全省所有的苗种执法人员培训要坚持常态化。二是对各级水产苗种检疫人员培训要常规化。三是对苗种场质检(技术)员的培训工作要经常化。

    全面启动和指导对外省苗种及特殊品种苗种的管理工作。近几年,外省进入该省的水产苗种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无法从源头上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在制定下发《辽宁省引进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同时,督促和指导各市全面启动对进出省境水产苗种及特殊品种的管理工作,加大对进出省境水产苗种及特殊品种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从业者苗种管理意识。经过4年多的大力宣传,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对苗种管理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要想达到像对农、林种子一样的认识程度尚有一定差距。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各样的宣传形式,是近几年苗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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