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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食品安全状况 改革促进法律实施

2010-02-2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2月24日,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路甬祥作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

    改进食品安全状况 改革促进法律实施

    【核心阅读】

    在2月24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作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根本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厉行改革,加大执法力度,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该法情况的汇报。检查组分5个小组,分别对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进行检查,听取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31个市、县政府的汇报,实地考察了蔬菜基地、畜禽屠宰厂、食品生产工厂、批发市场、水产品市场、超市、饭店、学校食堂等87个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召开了32个座谈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进行了座谈。

    监管体制有待理顺

    尽快实现监管工作正常化

    路甬祥认为,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就如何加强综合协调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同时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务院对完善、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地方机构改革抓紧研究,本着科学、简便、高效的原则,通盘考虑,缩短改革过渡期,并对地方给予明确指导,尽快实现监管工作正常化。一是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监管的整体效果。二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的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并健全处理这类问题的工作机制。三是国务院要对各部门之间的检验能力建设统一部署,加强规划,适当整合,科学配置,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区域性规划,整合食品安全检验力量,建立健全检验网络和信息沟通平台,避免浪费,提倡资源信息共用共享,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要鼓励运用新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四是及时总结经验,允许和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工作方法,促进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配套法规规章没有出台

    急需先立 逐步完善

    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迫切需求。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一些企业反映,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既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便,又造成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地方反映,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及时指导,加快进程。要分清轻重缓急,坚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出台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各项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制定有关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对食源性疾病等的预警才起步

    构建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充分发挥风险监测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指导作用。

    标准数量少时间早指标粗

    加快标准管理体系建设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时间早、指标粗,有些指标缺少风险评估依据,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涉及部门众多、领域广泛,工作难度较大。目前,乳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整合工作已基本结束。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整合工作正在进行,原有标准仍继续有效。解决标准缺乏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仍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长期任务。

    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的目标和进度,抓住重点,依法履职,通力合作,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健全可靠的技术依据,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同时,我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调整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符合我国实际,又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一些企业尚未落实责任

    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产品召回、索证索票方面的制度,“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还不强。食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和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与发展食品产业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要求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议国务院将食品产业作为产业调整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大力促进食品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方面积累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培育和扶持一批食品龙头企业,切实解决中小食品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承担食品集散功能的大型批发市场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菜市场、畜禽屠宰厂等场所建设,应保障必要的财政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继续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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