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深圳恢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由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和袋装水泥使用者负责缴交,其征收对象包括:水泥生产企业、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等。市住建局和财委的通知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应缴交专项基金1元;水泥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缴交专项基金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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