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就《办法》的出台及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市农委杨靖武主任进行了专题采访。
重点加大源头治理
据杨靖武介绍,《办法》总的来讲是加大了源头治理、加大了市场准入和检验检测力度。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主体更加明确,既强调地方政府监管职能,同时也明确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有分有合的监管体制机制。既明确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农委为方便大家参与监督,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内容可涉及排放或倾倒影响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经营假冒、伪造、转让、超范围使用产品标志和产品地理标志行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投入品行为等等,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三是突出强调要把好市场准入关。进入本市销售的农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销售。如不能出具产地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销售。
四是突出强调源头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的义务。
五是突出强调农产品经营场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六是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办者、展销会的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履行查验入场证明;抽样检测;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等项义务。对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
七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五项职权,即查权,调查权,查阅、复制记录和档案权,查封扣押权,通报权。
八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对假冒、伪造、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上市销售前未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内容的等6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实现“生产过程有据可查”
杨靖武介绍,我市下一步将在以下四方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检测中心;同时配合国家农业部尽快完成县(市)级检测机构的建设。加大督促、扶持和指导批发(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自律性的检测站(室)和生产基地的速检设备建设,完善我市检验检测体系。实现市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主要蔬菜、水产品品种检测全覆盖。
二是进一步实施《生产记录》、《产地证明》制度。实现“生产过程有据可查”和“产品上市有源可溯”,为我市农产品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三是完善市场准入体系。我市将加大市场准入力度,严格查验“两证”(产地证和检验检测合格证),从严监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准入制度。
四是完善质量追溯体系。目前我市的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条型码追溯的方式正在探索中,去年在三家沃尔玛超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在进一步完善的同时,探索一套更加直观、便捷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建立一整套质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狠抓质量监测,全面实现信息追溯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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