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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3-0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关于香港华懋集团有限公司等少数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被否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召开时间:2010年3月10日上午10时

    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俊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1人,代表股份129,147,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2、提案的表决结果

    提案名称:《关于香港华懋集团有限公司等少数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8,770,847股,反对票109,551,579股,弃权票10,824,725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7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被否决。

    内容详见2010年2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京宝 冯金山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2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3日在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俊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1人,代表股份129,147,15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21.3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否决了《关于香港华懋集团有限公司等少数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交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京宝

    见证律师:王京宝

    冯金山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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