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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重点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2010-02-0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国务院国资委3日公布的一份通知表示,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资产日益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国有资产监管重点也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这份《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指出,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基本运行情况,加强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促进国有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有必要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季(年)度报告披露后,要按照统一要求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指标表、股东情况表等,其中主要指标表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债能力、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等。

  《通知》要求,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央企业应当在做好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的同时,结合国内外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认真分析本地区、本企业范围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为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以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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