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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比公共场所更需禁烟(图)

2010-03-1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广州公共场所控烟条例二审删除“工作场所禁烟”规定,办公室没能进入禁烟范围。未列入的理由是,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场所,将礼堂、会议室、办公室列入禁烟范围过于严格,不符合广州市的实际。

    “公共场所”不同于“工作场所”,借助这样一个小小的文字推敲,原本众望所归的“工作场所禁烟”,就此被强行剥离,看来。令公众困惑的是,按照这样的文字逻辑,下一步,广州是否还要专门制定“工作场所控烟条例”?

    狭义的“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广义的“公共场所”,则应指所有非私人的开放空间,礼堂、会议室、(公用)办公室显然属于此列。控烟条例适用狭义还是广义呢?从表面看,控烟是在限制一些人(烟民)的行为,似乎应界定狭义范围以体现谨慎;但实际上,控烟更是为了保护另一些人(非烟民)的利益,应采用广义范围以实现公平。也正因此,将礼堂、会议室、办公室视为公共场所并无不妥。

    而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工作场所”也一直是被涵盖在“公共场所”之内的。比如200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2009年公布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其中第十条为:“国家机关应当将会议室、图书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确定为本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也大多如此。

    若抛开社会效果不说,仅从公民个人的切身感受来看,控烟范围如不涵盖“工作场所”,恐怕将会大大降低控烟条例应有的价值。道理很简单: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公共场所”只是偶尔涉入,而且往往只作短暂停留,即便遭遇被动吸烟也是暂时的,倒还能够忍受;“工作场所”却是每个人天天都须臾难离的常态空间,它本应当被作为控烟的主战场,现在条例却对其熟视无睹乃至刻意回避,这岂不给人一种“城内失火,消防车却在外围打转”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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