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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拟对旅行社征收保障金 用于侵害旅客权益赔偿

2009-06-2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不少旅行社反映,机场站设置的旅游团队临时上下客点由于离航站楼太远,给进出机场的团队旅游者带来很大不便,这种现象将得到改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昨天(23日)审议《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今后,上海的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旅游区(点)应当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临时上下客点。

  《草案》还细化了旅行社和导游的经营规范,新增“旅游佣金”条款,防止因为非法佣金,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明确“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比例,将佣金纳入营业收入,并依法纳税;不得向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对此,蔡鸿生委员认为,旅游佣金虽已写入法规草案,但对收受佣金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草案》新增“旅游合同”应载明的内容,明确航空、铁路等原因影响行程如何处理,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后如何处理,都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以便减少合同“约定不明”而产生旅游纠纷。《草案》还新增了“旅行社质量保障金制度”,明确质量保证金可用于赔偿: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付费用损失。

  季晓东委员说,现在旅游中强制购物现象非常普遍,尽管草案中设计了相关合同条款,但力度还不够,建议进一步研究强化。(记者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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