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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条例》“倒卖”游客可罚5万

2009-09-2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将来,郑州市民到洛阳旅游,不用担心自己被旅行社“倒卖”了。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洛阳市旅游条例》。

  根据条例,旅行社不是因为法定因素,不得单方面变更、终止或者解除旅游合同,不得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不得因为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而擅自终止旅游者行程或者滞留旅游者。

  否则,根据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处罚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还规定,旅游客车(船)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旅游运输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路线、更换交通工具、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运行规定的旅游行程计划。否则最高可以处罚1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一个月至3个月。

  (记者 郭富收 实习生 尹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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