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效性】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管理
【文号】
【名称】
【题注】
【内容】
财税[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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