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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批发环节加征5%从价税

2009-06-2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证券日报6月20日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税率为5%的从价税。

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同时调整的还有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关于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的说法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

新政策从5月1日起执行。(朱宝琛)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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