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烟产品消费税率上调

2009-06-2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证券报6月22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19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在生产环节调整计税价格,提高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作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还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文件称,此举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netease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