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 盈拓展览 |外经贸专项资金申报入口 请 登录 或 免费注册 Hi,您好! 全球展览咨询电话:400-8855-088|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词不小于两个字符!
包含特殊字符,请重新输入
您的搜索词太长,因为showguide的查询限制在30个字以内

搜索历史

盈拓展览logo
暂无搜索历史记录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报道 > 外贸资讯 > 金融保险 > 正文

四部委出台医疗救助新政 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2009-06-22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中国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中国医疗救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医疗救助从制度创建迈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意见》明确了中国医疗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要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在救助范围方面,《意见》提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困难群众实行多种方式救助。

《意见》强调,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意见》还要求,进一步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意见》还对如何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是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近年来,中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推进,从制度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全面建立。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卫敏丽 陈菲) 潘秀林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指定国际展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业务辐射
100个国家200个行业

200名专属展会顾问
一对一服务

行程安排
媲美优秀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