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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修订:政府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不得公布

2009-06-2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本报讯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统计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审稿中增加了对统计机构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并且相应增加了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统计法修订草案中曾规定作为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在统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给予罚款,对违法人员给予处分。二审稿中,删去了修订草案中对国家机关罚款的规定,保留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文 风)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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