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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将有法可依

2009-06-2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证券时报6月23日讯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所称鉴证服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经济事项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发表独立、客观、公正审查意见的服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和其他鉴证服务。根据征求意见稿,鉴证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制定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本地区鉴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政府指导价的浮动下限应不低于本地区鉴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服务收费规定。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承办业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承办业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计师事务所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是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是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是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鉴证服务收费的;四是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鉴证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五是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六是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七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晓波)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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