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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数据异于统计部门不得公布

2009-06-2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统计法修订草案

据新华社电 22日提交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去年12月22日审议的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有关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的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政府统计机构自身也应受到监督,有违反本法行为的也应受到处罚。

■ 草案亮点

民间调查不适用

22日提交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适用范围不包括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和单位内部统计活动。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修订草案已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对单位因自身管理等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无需由法律直接规范。

妨碍统计不再罚

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去年12月22日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

(本文来源:新京报 )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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