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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长贸合同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

2009-06-2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本报讯 我国准予老长贸合同按原退税率执行至完毕。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由该局和财政部、商务部出台的“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透露,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对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至完毕。

据了解,由于我国从2007年7月1日开始下调了上千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加之已签订“老长贸合同”的出口企业是按照当时的出口退税率、汇率等因素来核算收益,这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减少了出口利润。

》名词解释

老长贸合同指企业在2007年7月1日前签订、合同金额超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赵鹏) 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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