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卢铮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局22日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由25%上调至30%。
通知指出,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由基础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一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
这是去年12月外汇局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之后,再次上调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国家外汇局有关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30%为基础比例,进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调整结汇比例至30%以上。
银行业一位人士表示,由于很多进出口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出口企业预收汇比例提高将扩大企业经营现金流。
此外,外汇局会同中国电子口岸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网上交单”查询等功能。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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