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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预收汇比例调至30%

2009-06-2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京华时报6月24日讯 国家外汇局前天发布通知,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由25%调至30%。

通知称,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一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

这是去年12月外汇局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之后,再次调整结汇比例。30%为基础比例,进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调整结汇比例至30%以上。

国家外汇局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发生额转变为余额管理,政策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是对政策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后企业贸易融资的自由度更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认为,由于很多进出口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出口企业预收汇比例提高将扩大企业经营现金流,有利于稳定出口。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高晨)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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